《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部分內(nèi)容解讀-南京曼卡特抗震支架生產(chǎn)廠家
2020-03-12 來自: 南京曼卡特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shù):1162
于2019年10月,司法部官網(wǎng)發(fā)布“關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明確的規(guī)定了“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強制性。本次通知中還特別細致的規(guī)定了關于施工階段、鑒定、維護階段以及不合理規(guī)范安裝抗震支吊架的懲戒措施,情況嚴重將可能構成犯罪。
在通知中,關于鑒定與加固、維護的內(nèi)容如下:
第二十條 ***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鼓勵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一條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jiān)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對抗震性能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既有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qū)、地震***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第二十三條 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執(zhí)行,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xù)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以上就是通知中關于鑒定與加固、維護方面的內(nèi)容,大家***要仔細閱讀并且安裝所述要求進行設計以及施工。萬不能馬虎行事。
不但是在設計、施工以及驗收等方面不能掉以輕心,在選擇購買抗震支吊架原材料方面同樣也是。所以小編在這里向大家推薦——南京曼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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